一、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要从以下两点分析:
1、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第三人取得股权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即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形成名义股东现象的原因包括为了符合原公司法律中股东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股东条件(如公务员)、特别的财产和身份安排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相对于实际投资人,如果没有授权同意,名义股东为无权处分。相对于公司及对外,名义股东为有权处分,股份受让人以合理价格依法定程序受让并变更登记,为正常合法取得。
二、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的效力;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仅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期间,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具体表现为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和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将拟受让方及拟转让价格条件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和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转让方以转让股权的价款补足出资;
6、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按照约定赔偿股权转让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三、股权转让的处理办法
1、内部转让的,由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但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处理;
2、外部转让的,应当发布转让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订立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但是股权的转让,需要对股权进行变更,这期间需要进行一系列较为繁琐的流程:
1.前往工商局办证大厅,找相关负责人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并带好相关资料到工商局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
3.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4.持税务变更单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
5.持银行变更单到开户行变更银行信息。
需要说到的是,变更过程中所填写的表格,都需要加盖公章。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有没有法律效力?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已经清楚。有些时候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实际出资人不方便出面持有公司股份,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找另外的人来代替自己持有该股份,此时就会形成名义股东。而虽然是名义股东,但实际公司的相关登记中都是他的名字,因此其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原则上也是认定为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n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n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n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n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n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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