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1、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3、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4、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刑事诉讼审判的程序
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
(1)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2)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4、会见被告人:
(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2)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
(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参加。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4)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7、法庭调查:
(1)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2)进行质证,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名单之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3)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法庭辩论: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二、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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