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企业法人如被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撤销或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以及在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具备,依法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中,许多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后无人管理,财产也不知去向,也有的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或者被企业实际操纵者侵吞、藏匿,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应由原企业承担的有关民事责任根本无法实现。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程序以及负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义务不无关系。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逐一探讨。
一、清算主体的确定
对现行的法律规定予以分析可以发现,企业被撤销的,负责清算的清算主体比较明确,为被撤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但是,对于企业被吊销的,法律规定的清算主体则显得比较混乱,各法条间存在相互矛盾和定义错误的现象。笔者认为,企业法人的投资主体或组建者在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中负清算之责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民商事法律亦都以此为出发点,对企业投资主体或组建者在清算程序中规定了其应负的清算责任。因此,在企业被吊销时,承担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应当是企业的投资主体或组建者。具体对公司法人而言,清算主体应当是公司股东;对非公司法人而言,则是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的企业是公司法人,其清算主体如何确认的问题。由于现行操作规范不够具体、明确,因此,如果按照确认公司股东为清算主体的一般原则来处理的话,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实际难以明确责任的问题,并对清算程序的进行以及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带来障碍。故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于被吊销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首先应参照公司章程清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一般原则予以确定清算主体;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应规定而股东人数不多的,可以将所有的股东都确认为清算主体;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应规定而股东人数较多的,可以只确认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对于被吊销的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先也应参照公司章程清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为一般原则予以确定清算主体;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应规定也可按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来处理。当然,上述处理方式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要解决被吊销企业为公司法人的清算主体问题,还是要靠立法和加强登记监管制度予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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