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获悉,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明确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该《标准》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一般及较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标准》明确,对本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企业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按上限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高于全省平均值,在建项目未开展信用评价,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在后10%范围内的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上限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按上限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整改后复核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按上限处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处罚标准,对外省进皖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至6个月。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备案6至9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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