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的解除
行纪合同解除有不同的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依据
行纪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三、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全文6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