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且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有两种形式:人保和财产保。“人保”主要是利用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某种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财产保”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主要是对罪行较轻,如可能判处管制、拘投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对其行动自由又必须做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用。
另外,下列情况也可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完全的;
(4)对已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了结,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全文6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