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在院报销比例
时间:2023-07-12 08:12:02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农合报销程序是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至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农保业务管理中心,经审核后报销。

新农合报销比例如下:

1、乡镇级(一级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是85%,起付线是200元。

2、县级(二级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是70%,起付线是500元。

3、市级(三级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是55%,起付线是700元。

4、省级(三级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是50%,起付线是1000。

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乡镇卫生院就医,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2%;

3、市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500元,那么报销比例为65%;

4、省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5%。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异地办理流程:

1、本人或家属电话联系参合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跨省就医转诊;

2、选择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不予以报销;

3、患者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入院证明、转诊单(或转诊短信)办理入院手续;

4、患者出院时在新农合直接结报服务窗口结算,注意携带齐全的材料,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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