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是与一般自首相对应的一种自首情形,针对的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因此被规定为特别自首。
一、一般自首及特别自首
关于一般自首,其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向有关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特别自首,是指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二、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哪个判的轻?
一般自首的犯罪分子与特别自首相比,通常由一般自首情节的会被判的轻。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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