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是影响权利时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多久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有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对抗善意取得吗
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债务人有逃避债务偿还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才能行使的,但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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