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的承包模式
时间:2023-05-31 18:37:44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投保人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四种情况:

1。业主将整个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等方面的工作,并最终将竣工的建筑物以钥匙交付的方式交付给业主。这样,由于承包人承担项目的主要风险责任,承包人一般是投保人。2部分合同。业主负责设计和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和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承担部分风险责任。届时,双方可协商选定一方为申请人,并在合同中明确。

3。业主将一个项目分为几个阶段或部分,并分别承包出去。承包商相互独立,没有合同关系。此时,为避免单独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业主应参加施工保险。承包商只提供服务。业主负责设计、材料供应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工程业主投保。

由于建设工程保险有时有多个被保险人,每个被保险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有必要向保险人投保。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追偿责任,大多数建设工程保险单都附加了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之间因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人赔偿,不根据各自的责任互相求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有两部分:1。物质损失险;2;2:第三者责任险。物质损失的一般责任范围如下:

1。在保险期间,本保险单附表所列保险财产在所列工地范围内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注意因本保单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或损失(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很多人会问事故包括什么?事故一般是指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然后很多人会问:“工地上的材料被盗,是不是意外?”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观行为,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在索赔范围内(根据最新规定,上海**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因本保单所列上述损失而发生的费用。

3。**保险公司对每一项建设工程保险项目的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附表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和保险单专用条款或背书规定的其他适用赔偿限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项下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单附表中规定的总保险金额。自然灾害的定义: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洪水、霜冻、冰雹、滑坡、雪崩、火山爆发、地面沉降等具有不可抗拒破坏力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超出被保险人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和意外事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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