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高效优质,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交通部建设项目管理司程氏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商务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法律和合同文件其他规定承认的商业秘密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设立反腐宣传栏,公布举报电话,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在经营活动中,如果对方违反反腐败规定,提醒对方及时改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甲方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乙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乙方安排的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房屋装修、婚丧活动提供便利,配偶及子女工作安排、出国旅游等(4)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物资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商,不得要求乙方采购合同中未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贿赂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补偿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员工参加超标准宴会和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买、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其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按其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组织处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赔偿,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进入其负责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双方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级单位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邀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本合同范围内提出裁决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交双方监理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甲方监理单位(盖章)乙方监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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