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律师执业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变更执业机构的;执业证因意外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原执业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执业证上进行变更备案的;原执业证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因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被公告注销后需要换发执业证的;其他应当换发执业证的;
3、律师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
二、法律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执业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一)《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附表4);
(二)律师执业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和遗失声明(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
(三)大一寸近期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
遗失声明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证书。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附表5);(二)律师执业证书;(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四)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五)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和投诉案件的证明。律师因调往外省申请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注销原因栏明确写明“调往外省”,并写清楚拟调往省份名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业务的,应当先办理退伙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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