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家门外台阶处摔倒责任认定如下:
1、顾客在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费者误会。若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商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消费者自己的问题与责任,就不需要赔偿。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维权途径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电动车躲避行人摔倒责任划分
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划分就不一样。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汽车当时的行驶存在违章情形,汽车负有责任,因为汽车在行驶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电瓶车不得不躲避而摔倒。如果电瓶车的躲避行为是合理的,则汽车负全责。
2.如果汽车当时的行驶存在违章情形,但是电瓶车的躲避行为是不合理的,汽车和电瓶车都负有责任。
3.如果汽车当时的行驶不存在违章情形,电瓶车负全责,因为电瓶车在行驶中有保持合理车距和应急刹车或躲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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