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手指砍断已接上不是重伤害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
5.10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Oc㎡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Oc㎡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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