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属于法定加重惩罚的情形。
即便在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其情节相对较轻,亦应贯彻重罪重罚的司法原则。
特别是对于那些曾经因为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累犯以及在刑期结束后短时间内再次触犯毒品犯罪的再犯者,抑或正在接受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司法措施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行径的再犯者,必须坚决按照法律严格予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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