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无需继续羁押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时,也可以要求变更。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时,也可以进行变更。
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无需继续羁押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此外,若公检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不当行为,也可以要求变更。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时,也可以进行变更。
刑 事 案 件 中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每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不相同。取保候审可能适用于已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办理完结的情况。逮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当逮捕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无需继续羁押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若公检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不当行为,也可以要求变更。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时,也可以进行变更。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每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不相同。取保候审可能适用于已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办理完结的情况。逮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当逮捕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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