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措施以执行仅有的一处房产权属。
具体而言,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法院便可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唯一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一)若被执行人对其他人负有抚养义务,且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拥有其他足以维生的住所;
(二)若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债务而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让;
(三)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产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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