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诉称的第三人怎么确定
时间:2023-06-14 14:14:59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主要是对无独立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商事纠纷案件第三人这三类第三人进行确定。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如何确定一直是理论界较有争论的话题,在审判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往往因把握不准第三人确立的标准或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实践中经常存在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也因此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五章的诉讼参加人中,所谓诉讼参加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是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该规定为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和标准。即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两款的规定,诉讼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文主要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确立阐述粗浅的认识。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并依附于一方当事人,以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无权处分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其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权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其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但其必须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并支持该方的主张,如果其支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话,则其有可能承担某种法律上的义务。

全文9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民事权利 最新知识
针对民事诉讼第三人诉称的第三人怎么确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民事诉讼第三人诉称的第三人怎么确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