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贺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5、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7、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8、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9、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10、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
11、受委托人身份证
1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贺州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C区卫健委窗口7号、8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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