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乘坐电动车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
第一,上下班途中;
第二,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
第三,被他人伤害交通事故。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个条件;摔倒的原因是雪滑,我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所以我不是主要责任人,我符合第二个条件;所以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要看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概念:“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的过失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难得出结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因此,自行车坠落属于交通事故,伤害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能够获得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条例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该法第条的规定,立法的初衷是确保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上班途中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作原因”;自行车摔伤属于“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这与立法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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