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天水市工伤二级伤残赔偿标准怎么算
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二级伤残情况下,理应依照以下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自伤势被诊断确认为二级伤残之日起,劳动者可以从所属地区或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的发放标准为:以劳动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二级伤残等级对应的补助金额为25个月。
其次,在劳动者由于工伤致残而无法继续工作之后,应当按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以便维持必要的生活开支;而该项津贴的发放标准则需要根据劳动者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高达个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最后,当劳动者因工伤需长期疗养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他们原本享有的伤残津贴将会停止供应;
然而在此之后,他们还能按照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所提供的福利与原来的伤残津贴存在不足之处,那么劳动者有权请求社保部门给予弥补差额。
《工商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甘肃省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伤残补助金的赔偿規格,请参阅以下标准:
首先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之待遇标準,即在遭遇严重伤势时,会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细节如下:
-.一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7个月;
-.二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5个月;
-.三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3个月;
-.四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1个月。
其次是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类津贴是对于达到失去劳动力程度的职工在无法继续工作时而发放的补贴,详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90%;
-.二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5%;
-.三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0%;
-.四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5%(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津贴的实际金额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义务)。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者,同样也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自身情况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8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6个月;
-.五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0%;
–;六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60%(对于无法安排工作的受害人来说,雇佣方需要按照月度为其发放上述津贴,而当这些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雇佣方将负责补充差额)。
接下来是七级至十级伤残之待遇,同样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及相关津贴: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3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1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9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7个月。
同时,严格遵守ILO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雇佣方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救助金。
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详尽如下所示: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此外,针对因公短期出差过程中所遭遇意外伤害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的情况,其待遇到应如以下标准执行:
-.如同事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意外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自事故发生的当月开始的连续3个月份内可以照常发放薪水(不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税收等);
-.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薪水,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其对其亲属每月发放相应抚恤金;
-.生活若陷入困难之时,其亲属有权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最后,若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加以处理,请参考以下规定: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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