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也日渐活跃起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往往被股东们忽视。近日,地税部门在对一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就发现该企业内部股权发生了转让,但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对股东的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股东,在股权转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涉税问题:一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在工商部门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就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中以股东的转让收入扣除原始投资成本以及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三是发生违约金,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又取消了转让,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是不予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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