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类犯罪,经济类触犯我国法律的犯罪有可能涉及到被没收财产。汽车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的,有可能在接受刑罚中被予以没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刑罚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合同纠纷有可能触犯刑法,因此,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没收财产。
一、行政拘留考公务员政审能过吗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公务员。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一般可以报考公务员。因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因此,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只要没有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情形的,均可以报考公务员。
二、职业禁止可适用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此处的刑罚指的是主刑中的何种刑罚,是否包括附加刑呢?
首先,主刑的五种刑罚中,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完全可以适用职业禁止的,这两种刑罚有执行完毕之日。管制原则上是不需要宣告职业禁止的,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可见犯罪分子所犯是较轻的罪行,是可以继续工作并获得报酬的;再者,被判处管制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在一定期限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需要终身服刑,没有执行完毕之日,是不可能宣告职业禁止的。不过无期徒刑和死缓有可能减为有期徒刑或假释,因此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可以宣告职业禁止。可见,此处的刑罚是指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实刑。
其次,职业禁止中的刑罚不应包括附加刑。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单处附加刑意味着犯罪行为轻微,管制基于罪轻不应当适用职业禁止,根据举重以明轻,就不应将单处附加刑视为这里的刑罚。其二,我国刑法中附加刑执行的特点或者其性质决定了不能成为这里的刑罚。罚金与没收财产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执行完毕之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其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节点。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足以防止犯罪人从事相关职业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可能,故没有必要再适用职业禁止。至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是为了补强刑罚威慑效果。驱逐出境是针对外国人的专属性附加刑,没有必要再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对其适用职业禁止。
三、刑事处罚分类有什么
刑事处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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