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一对夫妇为债务假离婚
2018年4月,29岁的吕某因生意失败而负债近200万元,为不影响妻子、女儿的生活,他与妻子曹某假离婚,约定由吕某承担全部债务,还清后复婚。
但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离婚不影响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曹某担心假离婚后债主找自己,在协议离婚当天让吕某给自己写了张200多万元的借条,还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债权,让吕某配合。当年8月,法院判决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吕某须归还曹某200多万元借款。
此后,吕某考虑到债务已基本还清,提出复婚,被曹某拒绝。2019年6月,曹某还拿着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吕某唯一的房产。吕某走投无路,到浦口检察院举报自己和前妻虚假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的民事判决。检察官经调查确认吕、曹二人的债务纠纷系虚假诉讼,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起诉。2021年10月,浦口检察院将吕某、曹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两人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取保候审。
二、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
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是2000元。虚假民事诉讼的金额只是影响虚假诉讼罪量刑的一个因素,量刑要在全面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做出分析判断。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
虚假诉讼案件却越来越多。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
首先,恶意诉讼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民事诉讼中难度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证据,使法官足以相信恶意诉讼的事实才能实现。而虚假诉讼,只要双方当事人串通好,一个主张,一个自认,就没有争议,就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恶意诉讼的目的。
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当事人不必进行对抗、对质的机会,留出了能够被恶意利用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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