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这不但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1、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违法性。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了非法利益这必要,只要有恶意串通,危及他人的利益故意就可以认定。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再是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非法行为而订立了合同。
3、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如在买卖合同中,故意抬高或压低货价以获取贿赂。当事人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就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一、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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