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份额能转让另一个继承人吗
确实可以这样操作。
继承权作为一种具备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益,虽然可以选择放弃,却不可轻易地予以转让。
继承人有权就因继承遗产所得之物的所有权通过协议形式进行转让。
换言之,尽管继承权无法以转让的形式实行转移,但是由继承权所衍生出的遗产,则可以在众继承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物权变动,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得到了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非本集体继承人可以继承吗
当土地承包人在所承包期限内离世之际,其家庭全体成员皆具备继承资格,可继承并享有承包权,而此由其所属之户内其他承包人得以延续在此土地上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若土地承包人于离世后户口予以注销,则整个家庭将不复存在,现有承包下的土地便须被统一回收,交由所在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处理。
之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本村的范围内重新进行分配并签署新的承包合同。
对于此类情况,继承权与继承人所在的户籍地并无必然联系,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并具有继承权,便能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所有财产或承包经营权。
另一方面,若承包期内家庭中个别或部分成员不幸离世,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保持完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涉及继承事宜。
逝者于承包时所获得的土地份额将由家庭内部其他成员、配偶以及子女等按照正当程序予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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