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夫妻一方转移财产会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吗?
离婚前夫妻一方转移财产会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转移的是归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另一方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存在离婚前采取任何手段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也就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那部分被转移的财产进行冻结,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仅限于受害人提出的请求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哪些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哪些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两种产出按以下方式进行划分:
1、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取得的动产及不动产,包括婚前的收藏品分配权、投资收益、债权、工资奖金、经营所得、婚前财产的孳息、股权等。
2)取得的收入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如军人的复员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扣除用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的医疗费后的各种补偿余额、再就业补偿金及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3)夫妻一方接受明确指定由夫或妻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包括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嫁妆、男方为结婚购置的财产。
4)夫妻双方有书面明确约定归属于妻或夫的财产。
5)一方的衣物化妆品等明显属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共有财产
不属于上述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薪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没有明确指定归属夫妻哪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不包含再就业补偿金在内的买断工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国家颁发给夫妻一方的奖金等其他如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归属于夫妻的上述共有财产,无论一方的收入是否明显高于另一方,实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双方都是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对于那种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如房屋、车辆,一般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n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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