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实践,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情形;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等。
一、哪些情况可以终止付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二、协议抚养费需要变更吗
协议好的抚养费能变。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
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
1.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
2.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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