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委托,并任命我为其二审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和诉讼活动。经法庭调查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代理人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明。现在,鉴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他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I.本案中,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不是合格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2007年3月7日,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立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于同年12月1日申请注销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2007年1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事实上,在被上诉人起诉后,上诉人的**证券在诉讼过程中被依法注销。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自注销登记之日起,被上诉人**证券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它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也不能参与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1日,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人为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经一审法院依法受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08年1月18日审结。同年4月23日,一审法院将民事裁定[(2008)武曲中民初字第34-1号]送达上诉人**证券,并更正了原判决书首页第9行笔误,即“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将“证券营业部”补充更正为“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营业部与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成立。武汉××证券营业部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诉讼过程中n、一审法院滥用职权变更被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一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不起诉、不处理”的原则,应当无效
III.2007年,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了40万房屋租金,双方无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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