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争议如何处理。对拆迁安置决定、拆迁补偿安置判决不服提起的诉讼,本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依照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4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价格补偿方面,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与新的安置补偿金额相结合,并在补偿中充分考虑地段差异。不同类型的房屋应该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如何确定房屋在拆迁中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性质来确定。对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使用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人和房屋所有人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换的,应当维持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过渡期内,承租人自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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