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养费误工费赔偿标准
涉及到营养费用、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方面的赔偿标准大致如下所述:首先是关于营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受害者的伤势及其具体状况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其次关于护理费用方面,如果护理人员具备收入来源并参加工作,这部分收入同样参考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进行核算;但是,如若无法获得护理人员自身的收入数据或选用了职业护工负责相关护理工作,则可按照该地区同等级别的护工在提供相似等级护理服务时获得的劳资报酬标准作为参考;
至于误工费方面,首先需要确认当事人是否拥有稳定收入,若有可不按照其实际损失的劳动报酬进行结算;然而,如果患者并未获得固定收入,而是依靠灵活就业赚取进账,那么便可根据他们最近3年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得出相应数额;但如果当事人无法明确证实自己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要急于放弃,仍可参照当地同类或类似行业中一年内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营养费怎么计算和赔偿
1.营养费乃为协助患者康复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中应包含购买滋补保健用品及住院期间合理配制汤饮等开支。立足于现代社会大众积极追求生活质量、普遍关注营养摄入的大背景之下,伤者所应享有的营养费内包含的营养品,应非日常生活中常见且必需之物。因此,待到需支付营养费之际,其所涵盖之营养品种类及其档次,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专家建议予以遴选。
2.关于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则应基于被害人受伤后的病情程度进行确定:如受伤程度较轻,无需入院治疗者,通常不予承担营养费;若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则需承担相应的营养费,且支付期限应自受害之日起直至伤势大致痊愈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营养费用、护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界定分别为:营养费用根据受伤者的身体情况和医疗专家的建议进行评估;护理费用如果护理人员具有相关工作收入,应当按照误工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相应收入或者选择聘请职业护士,那么就需要参考同级别护工的薪酬标准;误工费用则需明确当事人是否拥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如有的话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结算,如果没有的话则参照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如果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可以参照该地区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