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具有什么特征
1.非公开性。所谓秘密就是指不为社会大众所知悉的事务,商业秘密作为秘密的一种特殊形态当然具有其属性,所以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一旦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晓,则其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这一点将商业秘密与在国家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的许多知识产权相区分开来。
2.利益性。凡是商业秘密必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的,不管这种利益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如果商业秘密并不能为权利人带来任何现实或潜在利益,那么其也就不能称为商业秘密了。
3.无限转让性。商业秘密如果被权利人合法的转让,那么受转让人则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再次进行转让,这种转让具有无限性。
4.期限的相对和绝对性。商业秘密可能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存而无限期绝对存在,也可能由于权利人无限次的转让使公众皆知,失去商业秘密的特征。
二、合同缔约人泄露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缔约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不影响缔约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承担。泄密或不正当使用保密信息一方,根据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或情况,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赔偿责任等,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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