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商业秘密的要求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侵权人应当承担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因商业秘密泄露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将根据泄露秘密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离职高管泄露商业秘密被诉索赔500万
因公司的数据库软件技术秘密被都邦财险公司擅自使用,北京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涉嫌侵害商业技术秘密将都邦财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信源恒公司、蔡女士、周先生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500万元。
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公司在起诉中称,2005年,该公司发现都邦财险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及零配件编码报价数据及远程定损系统》数据库软件与其公司的数据库软件完全一致。
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公司表示,其系《机动车整车及零配件编码报价数据及远程定损系统》数据库软件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人,该技术秘密是原告生产经营的核心商业秘密。
经调查,都邦财险公司使用的软件系从广信源恒公司处购买。而广信源恒公司的股东蔡女士、周先生曾是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公司的高管,蔡女士曾在公司任副总裁,周先生人技术总监,两人均掌握公司数据库软件技术秘密。
此后,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公司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及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数据库软件技术进行了鉴定,确定了都邦财险公司使用的数据库软件技术信息与其公司拥有所有的上述技术秘密完全一致。
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公司认为,上述五被告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纪秩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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