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9:02:12 2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号:长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8-7

执行日期:2007-8-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镇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面貌,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绿化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规划办法》、《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在我县行政建制镇规划区内,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镇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长白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注意保持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民俗风格。

第七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在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占道路红线。因工程建设确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或者确需提前拆除的,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街区和地段,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道路、给供排水、供电、供热、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绿化、镇容和环卫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建成。

第十条任何单位的供热建设及改造,必须服从我县城镇总体规划,不得自行选址建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居民区内道路两侧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结构,如扒设门窗,封包阳台,改变门窗原貌等行为。

禁止占用公共场地、绿地和预留地,不得污染和影响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损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因新建、改建管线挖掘道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擅自修建棚厦、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禁止在铺装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行为。

机动车、畜力车不得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履带车不得在铺装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供电、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地上地下管线、市政、环卫、交通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随意搭接或者安装其他设备;不得向排水管线内倾倒易燃、易爆、易堵物品。

因建设需接通城镇供排水设施和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杂土和废弃物,必须随时清运到指定点,同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其抛、洒、滴、漏到道路上,否则停止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好场地,同时在施工期间,因占道需要缴纳占道费的,应当及时缴纳,否则不予验收。商业性摊点因占道需缴纳占道费的要按规定缴纳,否则将按违章占道处理。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户外牌匾、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形式、规格设置。牌匾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庭院绿化、保护旅游景点及各类树木花草的义务。不得随意占用城镇绿池,损坏景点设施、花草树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结束后,必须将绿化树木、绿地恢复。

第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保障房屋四周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禁止在公共设施、园林绿地、街道上屠宰禽畜;除在指定地点外,不得在户外设摊经营。长白镇规划区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不得在居民区内饲养污染周围环境的禽畜。

第十八条城镇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坚持专业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镇容环境卫生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环境卫生管理费。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清除或没收,造成损失的要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没收,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乱张贴、喷涂户外广告,每处按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补交环境卫生管理费以外,并处以所欠费的1倍至3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上人行道的;在县城内行驶对树木、路灯、下水井盖、街道牌等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乱倒基建残土和生活垃圾的;在县城内带泥行驶和运输散装货物对道路及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其他违章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对车辆或车牌照实行“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干扰城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镇政府所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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