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机构上课多久不退费
不同培训机构退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都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费规定:
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费,例如30天、60天等。
在一定期限内扣除已上课时长的费用后退费。
在一定期限内扣除已上课时长和违约金后退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培训班退费扣手续费合理吗
如果没有合同,没有发票,且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班是可以要求退款的,那么这种情形是不合理的。
如果培训班过错导致退费,消费者一方无需另行支付服务费。如果学生一方不愿意继续培训,导致培训班合同无法履行,被迫解除。
正常的处理方案是,退还消费者未上课程的培训费,特殊情况(教育培训合同有约定),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是,部分教育机构会要求另行扣除一定数额的服务费。教育机构能否另行扣除服务费,重点需要理解服务费对应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性质。一般在教育培训合同项下除了教育培训之外的其他服务,主要是排课、解答咨询、课程管理,等等。
这些服务内容与上课紧密相关,贯穿整个培训的过程,基本上每次上课都伴随着类似服务的发生,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的从义务,主要作用在于能够更好的实现教育培训合同目的。因此,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已经发生的服务费,已经包含在扣除的培训费中。尚未发生的服务费,因为尚未发生,消费者一方也没有支付义务支付,因为服务未发生,教育机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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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n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n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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