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如何处理未偿还的债务?
时间:2023-07-01 20:50:30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死亡人有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消灭,如果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其配偶追偿,如果只是个人债务的的,由其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多于其所继承遗产部分的,不需要再清偿。当然如果继承人愿意继续清偿多余部分的,可以主动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2.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否属于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以家庭为承包户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遗产继承 最新知识
针对死亡后,如何处理未偿还的债务?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死亡后,如何处理未偿还的债务?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