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方合作单位在中国是否成立了公司机构或者办事处。是否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方机构在中国投资,必须在中国注册公司才可以进行相应投资贸易活动。如外方机构在中国没有相应备案,其资质不具备合法性。二、如外方单位是以某国基金会或某慈善财团名义,需要到民政局或省外事办、宗教办进行相应查询,核实该社团是否真实存在,能否在中国从事经济投资活动。三、联系省外事办,通过外事办向该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核实外方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应人员是否具有授权,能否以外方机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四、通过当地公证处、外事办、中国驻某国大使馆、使领馆对外方机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本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业务核准
合作企业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企业的成立、投资、经营现状等基本情况、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条款内容、本次偿还外方投资款的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2.外汇登记证
3、企业成立时审批机关的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和章程
4、验资报告
5、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6、省级财政机关(或经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后主管财政机关转批)的批文
7、因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8、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开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企业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