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天分手,能否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时间:2023-05-06 21:23:57 2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例如特殊金额的红包和转账。而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因为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相处时间仅为4天,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退还情形。为防止彩礼成为沉重负担,保护当事双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彩礼退还的几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只是恋爱或按民间习俗订婚,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如果悔婚,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例如一办理好结婚手续就出国了或在外打工,回来后一方就要求离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则可以要求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使结婚了有一段时间,但是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此时离婚也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会支持。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况,要退还并不容易,或被酌情处理,给以部分退还。

律师补充:

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另外,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简单的认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以及有无子女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综合对彩礼是否予以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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