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若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依据双方所达成的共识加以处理;
如若未曾约定,则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首先,若因业主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有权要求业主赔偿剩余租赁期间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若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租方无权要求业主赔偿剩余租赁期间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除非业主方同意对该部分进行利用,且仅能在合理利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再次,若因双方共同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间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若因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间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将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摊。
此外,若有其他特殊规定,则应适用这些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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