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市民周先生刚买了一辆新车,却没想到上路才3天就遇上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于是,周先生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新车贬值的损失。然而,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却作出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2011年11月,周先生花费了23万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购车的喜悦让周先生十分兴奋,急于体验一下新车的性能,就在拿到车子的第三天他开车上了高速公路。不料,车子才上高速没多久,就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大型货车追尾,周先生的新车尾部被撞得面目全非。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潘某负事故全责。而周先生的新车则又被送进了4S店,全部修理费高达6万多元,几乎占到新车价格的四分之一。
车辆的修理费用毫无疑问由肇事司机潘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但周先生认为光支付修理费用并不算完。“我的新车才买了3天就被他撞成了破车,这笔账又该怎么算?”周先生表示,车辆虽经修理,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到原厂的质量标准,客观上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况且一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根本不能与一辆正常的二手车同价而沽。对此,周先生在起诉书中要求,潘某还应拿出至少1万元补偿其新车贬值的损失。
经过调查审理,法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周先生的车辆在受损后,已经得到全面的修理,其损失也已经得到了全面的赔偿,不影响今后正常的使用功能。对于新车贬值损失的主张,法院也指出,目前尚无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基于以上两点,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陈*法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除非明确用于出卖或经营用途的车辆,如汽车4S店待售车辆,在遭受损失后可以部分支持贬值损失外,对于社会上大多数自用的车辆,法律在原则上对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陈法官还同时指出,车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受到政策、技术、市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国民汽车保有量屡创新高,但相应的对于汽车质量的“三包”、召回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却迟迟未有明确出台,这种法规和现实的严重不对称使得相关问题的处置变得更为棘手。
“例如本案中涉及的车辆贬值损失,本来是应当以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的,但事实上目前该方面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尚不健全,根本没有一套完善的鉴定机制可以参照应用。”陈-庆遗憾地表示,消费者要想完全没有后顾之忧,还需等待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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