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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不管事实和现有证据而无端当庭翻供的,就会失去由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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