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访三级终结情况?
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在我国,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地位分明,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
这一机制决定了上一级政府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政府的上访,但却不希望民众越过自己到自己的上级政府上访。这就形成了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大特色: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政府,但反对越级上访。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1、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3、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信访是公民的自由,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信访,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信访事件的处理程序,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该行政机关,如果对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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