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楚
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
被告:李
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
被告:李
XX,男,汉族,系被告李XX父亲,住xx省xx县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订婚彩礼钱28000元;
2、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李XX于20xx年9月份在xx打工时相识,后二人自由恋爱。原告按被告李XX的要求,于20xx年5月16日按照被告家乡的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给被告家里彩礼20000元,及价值8000元的高级烟酒礼品等财物,在被告家人收取原告的彩礼后,被告李xx于当月24日就找借口,向原告提出要分手、退婚。原告家里本来就贫穷,原告父母东拼西凑才借了这些钱确定了这门亲事,但被告既然提出要退婚,原告也只能接受现实。但是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礼品等财物,理应予以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
综上所述,被告单方提出退婚并拒不退还原告彩礼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