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三十日交货,则签订合同的当日即2017年1月13日不算入期间,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起算,2017年2月12日为第三十日,即交货日期。同样的,如果甲乙2017年2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三十日交货,则2017年3月15日为交货日。
如果是按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九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九个月,到2017年10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约定九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九个月,到2018年9月30日为交货日。因为一年中各自然月的天数不一致,闰年与平年的2月份天数也不一致,所以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下,相同的期间长度在不同月份、年份可能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
按年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6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三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三年,到2019年1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约定五年后交货,则到2021年1月14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合同从2016年8月1日生效,约定三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6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日结束。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日连续处罚计算方式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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