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收养关系后还能恢复吗
时间:2023-05-29 15:33:43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应当是可以的,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禁止,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事原则,可以重新办理收养关系。

2、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失,但当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他们是在你成年后,仅口头声明与你断绝收养关系,而没有依法向民政部分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或者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的,你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始终存在,并未解除,现在各方同意恢复收养关系,无需履行任何其他手续。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既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成立,也当然可以依照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即无论收养关系的恢复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也不论收养关系是经过登记还是既经过登记又经过公证,只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就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收养方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就必须经过收养人夫妻双方的同意。送养人是生父母的,也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对于养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的,应由养子女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不再参与收养关系的解除。

4、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受到侵害。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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