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的货物,所有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退税的人外,还要退还征收税或免除征收税。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工业品和农业产品三个条件。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详见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及有关具体规定。(2)必须报关离境。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的已税产品等,均不予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索取、收受贿赂;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7、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8、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9、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10、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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