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2.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注销户口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国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国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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