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实际分居后,女方最终决定提出离婚请求,然男方并不认同此决定,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已无法挽回,且感情早已破裂得覆水难收。
若法院经慎重审查后认定事实确实如上述所言,则即便男方持有异议,也有可能被法院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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