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男方悔婚后,应当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民法典》高额彩礼索取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规定讲的不是禁止给此彩礼,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民法典》支持三种情况下的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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