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关于儿女的处置问题上,女方通常会获得所有的子女监护权。
在法院审慎判定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其考虑的核心原则便是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最大程度的照顾与关爱。
假如从孩子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将他们交给女方抚养更为适宜,那么法院将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的孩子抚养问题往往涉及监护权与抚养费两个层面的问题。
监护权主要强调家长对于孩子的责任与义务,而抚养费则是父母对另一方及子女应支付的生活必需品的费用支出。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宜,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并进行明确划分。
监护权是指父母针对自己的子女所拥有的一种人身权益,而这种权益包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教育及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无条件存在的,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至于抚养方面,理应是父母为自己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包括供应食物、设施如抚育、喂养、培养,供应生活所需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等。
抚养费则是父母离婚后拒绝直接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应该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等各种开支。
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需状况、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量和确定。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裁决确认。
父母应当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达到共识,便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父亲和母亲应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需状况、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若父母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每期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
若是需要同时应付两位以上子女的抚养费,则支付比例可视具体情况适度调整,但总体上限应与月总收入的百分比50保持平衡。
倘若父母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的金额便可依托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支付比例予以确定。
此外,若遇到特殊情况,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或降低。
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如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若缺乏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抚养费可由其个人财产进行抵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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